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14民初6115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区桃源美妆化妆品商行,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江溪街道坊前坊镇路19号110。
经营者:曾丽凤,女,1984年10月6日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与被告新区桃源美妆化妆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此款已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