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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惠山区阳山尚品玛特生鲜超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214民初235号
案件名称235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惠山区阳山尚品玛特生鲜超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惠山区阳山尚品玛特生鲜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4民初235号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仿仿,江苏协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山区阳山尚品玛特生鲜超市,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嘉阳生活购物广场389号。

经营者:王定明。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山区阳山尚品玛特生鲜超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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