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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锡山区东亭桃源美妆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214民初6113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锡山区东亭桃源美妆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锡山区东亭桃源美妆化妆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14民初6113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锡山区东亭桃源美妆化妆品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亭新光中路26号。

经营者:叶丛武,男,1984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古田县。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与被告锡山区东亭桃源美妆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此款已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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