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2执1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株洲诚成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响石西路铜锣湾广场一楼。
法定代表人:樊娟,公司执行董事。
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诚成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作出了(2019)湘02知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因株洲诚成百货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强制执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湘02执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