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鄂0102刑初1709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忠炎,男,1966年2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为武汉市黄陂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
同年7月1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卿,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徐权,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吕三姑,女,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为武汉市黄陂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
同年8月2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梁延丹,湖北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岸检七部刑诉〔2019〕14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忠炎、吕三姑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忠炎及其辩护人陈卿、徐权、被告人吕三姑及其辩护人梁延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至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黄忠炎、吕三姑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从武汉市东西湖区舵落口大市场购进原料,在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下集村147号私房内,共同制作假冒的大桥牌、味福牌、劲宝牌等产品,并存放在黄忠炎租赁的武汉市黄陂区滠口镇刘店村17号。
2019年6月13日,公安人员在武汉市黄陂区滠口镇刘店村17号将被告人黄忠炎抓获,并当场查获大桥牌厨师乐加鲜味精10包、味福黑胡椒11箱、大桥牌味精20箱、大桥牌精品鸡精63箱、大桥牌味香鸡精25箱、味福牌白胡椒30箱、劲宝牌生粉26包。
经鉴定,上述商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40,101.25元。
2019年7月24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吕三姑向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黄忠炎家属与被害单位武汉浩飞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已赔偿其损失人民币8万元,取得了谅解。
被告人黄忠炎的辩护人陈卿、徐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并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系初犯;
2、自愿认罪、悔罪,自愿缴纳罚金;
3、已赔偿部分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
被告人吕三姑的辩护人梁延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并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系自首;
2、系初犯;
3、自愿认罪、悔罪,自愿缴纳罚金;
4,其家属已赔偿部分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忠炎及其辩护人陈卿、徐权、被告人吕三姑及其辩护人梁延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身份信息表及到案照片、核查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案发现场照片、商标注册证、物证照片、产品鉴定书、公司经营执照等书证;
证人李和清江某董某等人的证言;
鉴定结论、价格认定结论书;
指认犯罪现场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检查记录;
讯问视频、现场查获视频;
被告人黄忠炎、吕三姑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忠炎、吕三姑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吕三姑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黄忠炎、吕三姑的家属赔偿了部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黄忠炎、吕三姑均能自愿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对被告人黄忠炎、吕三姑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忠炎、吕三姑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忠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2020年2月12日止。
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吕三姑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4日起至2020年1月23日止。
罚金已缴纳。
)三、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及作案工具,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