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83民初230号 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德三道以北与后海滨路以东交汇处航天科技广场B座6楼602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868156W。
法定代表人:聂云宸,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静,上海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乡市梧桐振东酷道喜茶奶茶店,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振东新区润丰商业步行街B2幢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83MA29GEH02B。
经营者:钟莎莎。
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桐乡市梧桐振东酷道喜茶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
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