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民初1154号原告:沈阳国信电子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高奇,该公司经理。
被告:沈阳唯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李飞,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沈阳国信电子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唯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中,原告沈阳国信电子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沈阳国信电子通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国信电子通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沈阳国信电子通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葛 钧审判员 邰越群审判员 刘 波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法官助理陈凯书记员孙爱博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