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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华尔推剪公司、宁波卡蒙电器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213民初4416号之二
案件名称美国华尔推剪公司、宁波卡蒙电器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美国华尔推剪公司;宁波卡蒙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13民初4416号之二 原告:美国***公司(WAHLCLIPPERCORPORATION),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

法定代表人:格雷戈尔S.华尔(GREGORYS.WAHL),该公司主席兼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双玲,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霁园,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法定代表人:胡秀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民元,浙江素豪(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磊,浙江素豪(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美国***公司与被告宁波***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经本院审查,根据原告提交的委托授权资料显示,原告美国***公司授权华尔推剪(宁波)有限公司处理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知识产权有关事宜,并授权华尔推剪(宁波)有限公司可以转委托给律师、律师事务所或者其他机构行使签署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起诉状、上诉状等法律文件)的权利。

华尔推剪(宁波)有限公司获得授权后,于2019年5月13日转委托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的沈霁园律师及商双玲律师作为代理人,代为处理原告与宁波卡蒙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2019年8月20日,沈霁园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在起诉状落款人处签名,并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美国***系外国企业,其在本院起诉并未依前述规定直接委托我国律师,而是委托案外人华尔推剪(宁波)有限公司,再转委托我国律师,该委托缺乏相应法律依据,本院对其效力不予认可。

华尔推剪(宁波)有限公司后续的转委托行为亦相应缺乏法律效力,故沈霁园律师签署的起诉状不具有法律效力。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美国***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美国***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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