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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刘自豪、温州铁三角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3民初537号
案件名称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刘自豪、温州铁三角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刘自豪;温州铁三角电气有限公司;张金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浙03民初537号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六路东39号B1-B3厂房。

法定代表人:ANDREALAMIER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荣华,浙江浙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自豪,男,199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告:温州铁三角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城街道永强大道1966号。

法定代表人:王炳江。

被告:张金勇,男,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以下称为罗格朗公司)与被告刘自豪、温州铁三角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称为铁三角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定于9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

开庭当日,铁三角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系张金勇冒用铁三角公司名义制造,并认为罗格朗公司应当追加张金勇为本案被告。

罗格朗公司书面表示同意追加张金勇为本案被告。

张金勇明确表示不需要本院另行指定答辩期和举证期限。

原定的庭审如期举行,原告罗格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荣华,被告刘自豪,铁三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炳江,张金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格朗公司请求本院判令三被告:1.停止侵害涉案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案涉侵权产品,销毁库存及生产工具;

2.赔偿罗格朗公司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24万元。

事实与理由:罗格朗公司经许可取得第G700522号、第G775833号、第G778657号等商标的使用权。

刘自豪未经许可,在淘宝网开设的网店(淘宝掌柜ID:tb94258983)销售由铁三角公司和张金勇生产的侵权产品。

三被告的行为侵害了罗格朗公司的商标权,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刘自豪辩称:1.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标识与涉案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没有侵害涉案商标权。

2.即使这些产品属于侵害涉案商标权的商品,刘自豪也已经说明这些产品是从张金勇处购买的,张金勇已经出示了商标证书和生产单位资质文件,刘自豪没有主观过错,其行为符合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3.罗格朗公司诉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明确。

涉案网店使用的产品图片及详情介绍内容是根据其销售的商品进行标注使用,属于善意使用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4.被诉侵权产品已经于2019年1月下架。

综上,请求驳回罗格朗公司对刘自豪的诉讼请求。

铁三角公司辩称:1.铁三角公司与张金勇没有生意来往,铁三角公司租用北京四通集团的驰名商标,无需侵害他人商标权。

被诉侵权产品不是铁三角公司的产品,是张金勇冒用铁三角公司的名称和地址生产,张金勇承认这一冒用事实。

2.CCC证书系张金勇冒用铁三角公司名义申请,铁三角公司未收取任何利益。

3.被诉侵权产品是张金勇从案外人处购买配件装配而成,与铁三角公司生产的产品完全不同。

5.2015-2017年间,张金勇因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被乐清市工商部门行政处罚。

6.乐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0382民初1871、1876号民事判决亦证明铁三角公司与被诉侵权产品无关。

综上,请求驳回罗格朗公司对铁三角公司的诉讼请求。

张金勇辩称:乐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0382民初1871、1876号案件已经开庭并作出一审判决。

被诉侵权产品使用了合法商标及CCC证书,且2019年1月已经停止生产,故不构成侵权行为。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罗格朗公司系一家成立于1997年12月23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7000万元,经营范围为电气开关、插座及相关配件、插头及转换器、低压电气产品及附件、器具开关等产品的开发研究、设计、生产。

第G700522号“”、第G778657号“legrand”、第G775833号“”的注册人均系法国罗格朗公司(LEGRANDFRANCE),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第9类的开关、插头与插座、双路和三路插座、双向和三相插座等商品,均处于有效期内。

罗格朗公司与法国罗格朗公司(LEGRANDFRANCE)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在所涉商标的有效期内,法国罗格朗公司(LEGRANDFRANCE)授权罗格朗公司以罗格朗公司的名义根据中国商标法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采取适当的法律措施来维护被许可商标的权利以抵制他人对被许可商标的侵权行为。

上述法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维权打假、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向侵权人发警告信,许可商标包括上述第G700522号、第G778657号、第G775833号等注册商标。

“”商标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建博会建筑电气行业发展论坛组委会评为2008中国建筑电气行业电工十大品牌。

“”商标于2011年6月被中国建博会建筑电气行业发展论坛组委会评为中国电工十大驰名品牌。

罗格朗公司在2015年12月全国电器附件标委会成立30周年评奖活动中获标准化工作杰出贡献单位奖。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的关于第11629915号“罗木各朗”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认定第700522号注册商标在第9类“微型开关;

遥控开关;

双控开关;

转换开关;

开关”商品上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经成为驰名商标。

罗格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志阳于2018年11月3日来到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在该处公证员朱某与公证人员某的监督下,使用该处电脑进行操作。

进入www.taobao.com,搜索店铺“米丽欧家居电器”,在该店铺中分别点击购买了“86型家用大板开关插座北欧灰色套餐带开关五孔usb电脑墙插座面板”(一开双控开关)3只,“北欧白墙壁开关大板无框开关插座套餐面板一单开五孔电脑USB插座”(一开双控开关)4只,“欧式开关插座面板套餐香槟金圆形一开带五孔电脑电话USB电视插座”(一开双控开关)2只,“灰色大板86型家用二三插10A面板双USB五孔手机插座墙壁暗装插座”1只,加入购物车并进行结算,共支付了87.9元。

同年11月6日,陈志阳来到公证处,在公证员朱某与公证人员某的监督下,对该处于当日收到的一件“百世快递”(单号71337002099076)进行查看。

经查看,该邮包包装完好。

陈志阳对包裹进行拍照后拆封,并对包裹内物品进行拍照。

随后,陈志阳使用该处计算机登陆淘宝网确认收货。

公证处将包裹内商品重新密封、固定。

经核对,被诉侵权产品的外包装盒标注有“罗格朗国际电工(香港)有限公司(商标执有人)”字样,还有“制造商:温州铁三角电气有限公司”字样以及铁三角公司的地址、电话、传真号码。

第14411895号“lgelangJ”商标系案外人罗格朗国际电工(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称为罗格朗香港公司)于2015年6月7日获得核准注册,现已被宣告无效。

罗格朗香港公司系根据香港法例成立的法团,是一间有限公司,股东包括张金勇。

在庭审比对中,罗格朗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袋、贴纸及产品上标注的“lgelangJ”标识,与第G778657号“legrand”、第G775833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而贴纸上标注的“罗格朗”字样与第G700522号“”注册商标构成相同。

刘自豪店铺页面上“宝贝分类”栏目下使用的“罗格朗家用电器”字样,与第G700522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同时还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另查明,在本院受理的上诉人罗格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自豪、铁三角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张金勇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即(2019)浙03民终4094号案,由于涉及到相同的CCC认证证书,本院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调取了涉案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申请资料,CCC认证产品贴牌销售协议。

该协议是罗格朗香港公司和铁三角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签订并递交至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作为申请CCC认证的资料。

该协议约定,铁三角公司提供产品的模具图纸、产品标准文件和相关的技术文件,根据产品图纸制造模具并组织铁三角公司生产。

产品模具制造由铁三角公司负担,商标注册证由罗格朗香港公司负责提供,产品应加施罗格朗香港公司的商标或标识;

产品内外包装委托铁三角公司办理,罗格朗香港公司提供有关联营生产相关资料(营业执照、委托书等)。

铁三角公司同意罗格朗香港公司通过认证后ODM证书由罗格朗香港公司持有。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于2017年4月25日签发了两份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编号分别为2017010201960077、2017010202960078,该两份证书均载明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为罗格朗香港公司,生产企业均为铁三角公司。

该两份证书所对应的产品分别是带保护门单相两极双用、两极带接地暗装插座,暗装跷板式双控开关、暗装跷板式单极开关。

该两份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均至2020年6月4日,但该两份证书均于2019年6月4日被撤销,撤销原因均为“认证证书暂停期限届满,持证人未提出认证证书恢复申请、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

在上述(2019)浙03民终4094号案的一审庭审法庭调查中,张金勇明确陈述铁三角公司对于张金勇使用涉案CCC认证证书是知道的,而铁三角公司也确认让他人使用CCC证书有利益收入。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户籍信息、商标注册证明、商标档案、(2018)粤广南方第061463号、第061460号公证书、(2018)夏思证内民字第8448号公证书、荣誉证书、(2018)粤惠阳光第13168、13169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商标注册证、公司注册证明书、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及本院在(2019)浙03民终4094号案中调取的CCC认证产品贴牌销售协议、协查复函、一审庭审笔录及各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至于罗格朗公司提供的与涉案商标无关的商标授权委托书、商标许可使用费发票、专项审计报告书,本院均不予确认。

而刘自豪提供的订货清单、品牌选型手册,由于罗格朗公司、张金勇均认可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张金勇,本院确认这一事实,至于是否仍须承担赔偿责任则在侵权判定后结合法律规定予以评判。

本院认为:涉案的第G700522号“”、第G778657号“legrand”、第G775833号“”注册商标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罗格朗公司获得商标权人的授权,有权以其自身名义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刘自豪在淘宝店铺中销售的被诉侵权开关、插座产品,分别与第G700522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开关、插座”、第G778657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接触开关、双路和三路插座”、第G775833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开关、双向和三相插座”商品构成同一种商品。

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袋、贴纸及产品上标注的lgelangJ,与第G778657号“legrand”、第G775833号“”注册商标相比,整体形状和发音相似,考虑到上述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在开关、插座产品上使用被诉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至于淘宝店铺的宝贝分类栏目下标注的“罗格朗家用电器”字样及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贴纸上标注的“罗格朗”字样,与第G700522号“”注册商标,均包含具有核心识别意义的“罗格朗”中文字样,且该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具有极高市场知名度,在开关、插座产品上使用极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

因此,刘自豪的行为构成对罗格朗公司第G700522号“”、第G778657号“legrand”、第G775833号“”注册商标权的侵害。

由于刘自豪淘宝店铺中标注的“罗格朗家用电器”字样已经构成侵害商标权,本院不再支持罗格朗公司关于不正当竞争的诉讼主张。

本案侵权产品系刘自豪从张金勇处购进,且张金勇亦明确承认这些产品系其制造后销售给刘自豪的,故张金勇应当对这些侵权产品承担侵权责任。

至于铁三角公司,本案的侵权产品包装盒将铁三角公司标注为制造商,并将罗格朗香港公司标注为商标执有人,能够与本院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调取的证据材料所反应的内容相互印证,足以证实铁三角公司的制造商地位。

且根据CCC认证产品贴牌销售协议的规定,被诉侵权产品的内外包装系亦由铁三角公司提供,可认定铁三角公司直接标注了侵权标识,应当对本案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张金勇、铁三角公司关于系由张金勇冒用铁三角公司名义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从而铁三角公司与本案无关的诉讼主张,仅系其口头否认,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项规定,罗格朗公司有权要求刘自豪、铁三角公司、张金勇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由于在案证据不能证实刘自豪、铁三角公司、张金勇库存有涉案侵权产品或者生产工具,罗格朗公司提出的销毁库存及生产工具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张金勇、铁三角公司共同制造侵权产品,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刘自豪系涉案侵权产品的销售商,独立经营涉案网络店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张金勇、铁三角公司参与了刘自豪的销售行为,故罗格朗公司关于张金勇、铁三角公司与刘自豪构成共同侵权的主张,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刘自豪作为开关、插座等产品的销售商,应当知道罗格朗公司涉案注册商标在行业内的知名度,却仍然销售标注有“罗格朗”“lgelangJ”等侵权标识的被诉侵权产品,且在其淘宝网页上使用“罗格朗”字样,具有主观过错,不符合商标法关于善意销售商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有关规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赔偿数额,由于罗格朗公司因本案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以及刘自豪、铁三角公司、张金勇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涉案商标的许可使用费也无法确定,本院根据罗格朗公司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张金勇、铁三角公司连带赔偿罗格朗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刘自豪赔偿罗格朗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1.涉案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其中第G700522号“”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刘自豪系专门销售、开关插座等产品的淘宝店铺销售商,但本案查明的侵权行为情节较轻,公证取证的销售额仅为87.9元;

3.张金勇、铁三角公司系侵权产品的共同制造商;

4.罗格朗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了公证费和律师费等维权费用。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自豪、温州铁三角电气有限公司、张金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害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第G700522号、第G778657号、第G775833号注册商标权的行为;

二、被告温州铁三角电气有限公司、张金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5万元;

三、被告刘自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3万元;

四、驳回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负担900元,由被告温州铁三角电气有限公司、张金勇共同负担2500元,由被告刘自豪负担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蔡卓森人民陪审员  李宜泽人民陪审员  张 凯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法官助理叶挺舟代书 记员  叶斯斯附文:一、不履行裁判惩戒后果警示1.【追究刑事责任告知】义务人拒不报告财产、虚假报告财产、违反限制消费令,义务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拒不腾退涉案房屋、土地,或具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虚假诉讼、拒不交出执行标的或财产等抗拒执行行为的,法院将视情予以罚款、拘留;

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自诉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报告财产义务、拒不履行后果告知】执行期间,义务人必须向执行法院如实报告财产,拒不报告又不履行的,法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入境、罚款、拘留等措施;

义务人报告财产不实的,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

单位为被执行人,可视情同时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拘留。

3.【交付车辆义务告知】义务人应当将名下的车辆等动产移交执行法院。

拒不移交的,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

确有正当理由无法移交的,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书面报告车辆等动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

4.【限制消费、强制执行措施告知】案件立案执行后,人民法院将对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措施(含禁止乘坐飞机、G字头高铁、在星级以上酒店消费、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并有权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性措施。

5.【特殊身份执行措施告知】义务人具有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职人员等特殊身份,执行立案后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将向其所在单位及纪律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失信行为,并严格采取惩戒、制裁措施。

6.【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执行费用告知】案件立案执行后,义务人除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外,还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直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并应承担执行费和因执行程序产生的申请执行费、评估费、保管费等。

7.【强制执行信用污点告知】义务人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一旦案件立案执行,义务人的被执行信息将成为信用污点,并被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各级信用信息平台记录在案。

二、执行风险告知1.【申请保全、提供线索告知】权利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申请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尽可能地调查了解义务人的财产状况以及下落情况,积极向法院提供义务人的财产、下落线索,以提高财产保全和送达效率,提升生效法律文书的实际执行效果。

2.【申请破产权利告知】权利人发现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直接向企业住所地法院提出破产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权利人申请执行期限告知】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权利人应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或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执行不能风险告知】申请执行具有执行风险,权利人应当有执行风险意识。

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如义务人已丧失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能力,且权利人又无法对义务人进行财产举证,将可能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到位。

这种后果是法院与权利人都不愿意发生的,但这是当事人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在执行阶段的继续,权利人应知悉并理解此类执行不能的风险。

注:义务人是指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债务人、被执行人;

权利人是指享有生效法律文书赋予权利的债权人、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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