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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珠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3民初642号
案件名称朱珠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朱珠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3民初642号申请人: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六路东39号B1-B3厂房。

法定代表人:ANDREALAMIER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华,浙江诺利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晓倩,浙江诺利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珠生,男,195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珠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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