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3民初642号申请人: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六路东39号B1-B3厂房。
法定代表人:ANDREALAMIER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华,浙江诺利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晓倩,浙江诺利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珠生,男,195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珠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