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386号原告:株式会社藤仓,住所地日本东京都江东区**。
法定代表人:伊藤雅彦,该社代表取缔役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金色时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海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繁文,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萌,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天河时利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李玉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繁文,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萌,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藤仓与被告廊坊市金色时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时利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藤仓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3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株式会社藤仓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