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知民初530号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
法定代表人:陈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斌,北京中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霸州市胜芳镇钱柜音乐超市。
经营场所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胜芳镇中兴大街南侧。
经营者:梁淑杰。
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霸州市胜芳镇钱柜音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