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3知民初779号之一原告:浙江菲利普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工业区秀新路301号。
法定代表人:傅向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中山,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远腾自行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丽明纺织制造公司院内办公楼243室。
法定代表人:陈少伟。
原告浙江菲利普车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远腾自行车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
原告浙江菲利普车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菲利普车业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菲利普车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75元,减半收取计2187.5元,由原告浙江菲利普车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裴 然审判员 王颖鑫审判员 刘雪峰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法官助理庞海龙书记员王天萌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