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3知民初779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菲利普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工业区秀新路301号。
法定代表人:傅向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中山,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远腾自行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丽明纺织制造公司院内办公楼243室。
法定代表人:陈少伟。
本院在审理浙江菲利普车业有限公司与天津远腾自行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做出(2019)津03知民初779号民事裁定,冻结天津远腾自行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于200000元的其他财产。
浙江菲利普车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自愿申请撤诉,并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菲利普车业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作出民事裁定准许其撤诉。
其申请解除对天津远腾自行车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天津远腾自行车有限公司冻结其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裴 然审判员 王颖鑫审判员 刘雪峰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法官助理庞海龙书记员王天萌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