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910号 原告:厦门紫蓝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工业集中区同盛路69号三楼之一。
法定代表人:程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亦海,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圣,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有顶天(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市头路98号四层D室。
法定代表人:林海鹏,总经理。
被告:林海鹏,男,198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丁荣,福建步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羲,福建步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紫蓝花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有顶天(厦门)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林海鹏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后原告以尚有证据需要收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紫蓝花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紫蓝花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厦门紫蓝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 勤) 审 判 员 (谢爱芳) 审 判 员 (叶鑫欣)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代书记员( 陈颖 欣)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