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知民终6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蠡县冀中华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北埝头乡张七村。
法定代表人:刘玉琢,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苏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安岳县杨代军百货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岳阳镇解放街465号。
经营者:杨代军,男,198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上诉人蠡县冀中华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安岳县杨代军百货经营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20民初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蠡县冀中华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蠡县冀中华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蠡县冀中华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