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晋0105刑初3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墨建辉,男,1966年9月21日出生于河北省安国市,汉族,初中文化,安国市村民。
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墨建平,男,1968年10月22日出生于河北省安国市,汉族,初中文化,安国市村民。
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刑刑诉〔2019〕1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墨建辉、墨建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志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墨建辉、墨建平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墨建辉、墨建平在经营山西精工伟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过程中,通过网络联系购买假冒“SKF”(斯凯孚)注册商标的轴承产品,后进行销售获利。
2019年8月26日,公安民警在山西精工伟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依法查扣了921件“SKF”轴承产品,经依法认定,其中有750件为假冒“SKF”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依法认定,被查扣的假冒“SKF”注册商标的轴承产品价值人民币共计174807.73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墨建辉、墨建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证人证言、扣押清单、鉴定书、价格证明、情况说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被告人墨建辉、墨建平的供述及其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墨建辉、墨建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其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共计174807.73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墨建辉、墨建平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墨建辉、墨建平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墨建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二十六天,并处罚金三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2020年1月21日止。
)二、被告人墨建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二十六天,并处罚金三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2020年1月21日止。
)三、已扣押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由原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