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民初800号 原告:肖越仁,男,汉族,1981年2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际平、曾宪荣,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象宝宝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2MA360CAA6Y。
法定代表人:丁庆春。
被告:南康区福圆象宝宝家具销售中心,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82MA38BWFL4A。
经营者:丁庆春。
原告肖越仁与被告江西象宝宝家具家具有限公司、南康区福圆象宝宝家具销售中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现原告以双方在庭外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越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2元,减半收取951元,由原告肖越仁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