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9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顺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孙端镇皇甫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木兴,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康市明源文体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下园朱206号。
法定代表人:叶福媛,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乐清市源富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翁垟街道门前村。
法定代表人:方功理,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绍兴顺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永康市明源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乐清市源富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9)浙02知民初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绍兴顺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绍兴顺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绍兴顺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绍兴顺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