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730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杰,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涛,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兴县博大文化体育用品超市,经营场所: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迎宾大街与开发路南。
经营者:牛春兰。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定兴县博大文化体育用品超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自拍杆”商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壹万伍仟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4年9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142052××××.0,于2015年1月21日获得授权。
目前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
该“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针对现有自拍装置收纳、使用需要临时拆分、组装,不方便携带等缺陷,提出了新的技术方案,使上述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一经上市便受到广大用户的喜爱,销往全国各地,销售质量良好并逐步递增,但后来发现市场上有相同的产品在销售,导致原告的销售量下降,造成了经济损失。
经调查,被告销售的“自拍杆”,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ZL20142052××××.0完全相同,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进行邮寄送达无法送达,原告起诉后也一直未提供被告合法准确的工商纸质档案信息,本院无法明确被告身份信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