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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火车站地区中艺工艺品商行、义乌市温和画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民辖终6号
案件名称郑州市火车站地区中艺工艺品商行、义乌市温和画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州市火车站地区中艺工艺品商行;义乌市温和画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民辖终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火车站地区中艺工艺品商行。

经营地址:郑州国际小商品城A座4层29、30号。

经营者:张艳成,女,198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义乌市温和画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赵宅步行街10号。

法定代表人:林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蕊,河南若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积炜,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市火车站地区中艺工艺品商行因与被上诉人义乌市温和画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知民初12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郑州市火车站地区中艺工艺品商行上诉称:请求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知民初128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到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关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管辖权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虽然被告所在地即上诉人是郑州国际小商品城,但上诉人不是侵权责任人,其公司销售的是装饰画,不是装饰条,是完全不同的产品。

而且装饰画不是上诉人生产的,是从浙江省义乌市的厂家进货的,不知道侵权的情形,侵权行为地也在浙江省义乌市,故义乌市温和画业有限公司一审起诉主体错误,本案作为专利侵权案件应该由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该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原审被告郑州市火车站地区中艺工艺品商行的住所地在河南省郑州市,郑州市是河南省人民政府所在地,故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原审法院处理并无不当,郑州市火车站地区中艺工艺品商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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