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苏0106刑初127号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天驹,男,1990年11月12日生,无业,现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2019年8月8日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二万元。
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褚培淳,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鼓检诉刑诉〔2019〕14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天驹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珍珍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林天驹及其辩护人褚培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路易威登马利蒂是第241081号、第241012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包括背包、手提包等,有效期自2006年1月15日至2016年1月14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1月14日。
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法国)是第793287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包括背包、手提包等,有效期自1995年11月21日至2005年11月20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20日;
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法国)是第145863号注册商标、第145865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上述两个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包括钱包、钱袋等,有效期自1981年4月15日至1991年4月14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4月14日。
古乔古希股份公司是第1927849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包括手包、休闲手提包等,有效期自2002年10月28日至2012年10月27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2年10月27日。
2018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林天驹租用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作为办公场所,雇佣陈雪、陈伟杰(均另案处理)等人通过微信的方式销售假冒LV、GUCCI、CHANEL等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0380元。
上述已销售的商品,经相关商标持有人鉴定,均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9年9月20日,公安机关在福建省莆田市镇海司法所将被告人林天驹抓获。
到案后,被告人林天驹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出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案发后,被告人林天驹已对受害人王某、黄某、周某进行退赔,并取得了王某、黄某、周某的书面谅解。
另查明,2019年8月8日,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林天驹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二万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在该案中,其于2018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林天驹的供述和当庭陈述,以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摄影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鉴定报告、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刑事谅解书、证人王某、黄某、周某、翁某的证言、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天驹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天驹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林天驹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系坦白,当庭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林天驹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赔受害人损失,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林天驹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为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他人知识产权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9)闽0304刑初401号刑事判决中“被告人林天驹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二万元”中的缓刑执行部分。
二、被告人林天驹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与前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扣除先行羁押的23日,即自2019年9月20日至2022年11月26日。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将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