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苏05执117号申请执行人苏州飞格立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苏州市爱司特塑胶五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苏州飞格立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市爱司特塑胶五金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该案(2019)苏05知初1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苏州市爱司特塑胶五金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飞格立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苏州市爱司特塑胶五金有限公司主动付款218457元至本院账户,上述款项扣除执行费3129元,余款215328已退付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