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852号原告:欧阳淼,男,汉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吉美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南昌建裕第二工业区A栋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7Q。
法定代表人:宋攀飞。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欧阳淼与被告深圳市吉美兴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73031××××.X)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原告欧阳淼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欧阳淼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兰 诗 文审判员 王 媛 媛审判员 骆 丽 莉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熊飞(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