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299号原告:深圳市智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康达尔蝴蝶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00。
法定代表人:陈自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赛诺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新牛社区民治大道牛栏前大厦B902社会信用代码×××5X6。
法定代表人:高峡,总经理。
被告:高峡,男,汉族,1988年2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原告深圳市智光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赛诺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高峡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智光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深圳市智光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智光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