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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普宁市池尾山湖村初展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52民初306号
案件名称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普宁市池尾山湖村初展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普宁市池尾山湖村初展药店;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52民初306号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晓佳,广东广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普宁市汕尾山湖村初展药店,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

经营者:陈初展。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普宁市汕尾山湖村初展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普宁市汕尾山湖村初展药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普宁市汕尾山湖村初展药店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晓炜审 判 员 黄志成审 判 员 陈爱萍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法官助理 赖晓纯书 记 员 徐丹瑜附:裁定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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