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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利梅、焦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1刑初135号
案件名称焦利梅、焦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焦利梅;焦娟;焦来;陈阳阳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1刑初13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焦利梅,女,1990年2月15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于2019年5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取保候审。

2020年1月2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谢普,河南九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焦娟,女,1985年4月16日出生,回族,小学毕业,个体。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于2019年5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取保候审。

2020年1月2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郑晚霞,河南辰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焦来,女,1987年9月15日出生,回族,小学毕业,个体。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于2019年5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取保候审。

2020年1月2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崔喜建,上海华勤基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阳阳,女,199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于2019年5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取保候审。

2020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小松,河南九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郑检四部刑诉〔2019〕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利梅、被告人焦娟、被告人焦来、被告人陈阳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利梅及其辩护人谢普、被告人焦娟及其辩护人郑晚霞,被告人焦来及其辩护人崔喜建,被告人陈阳阳及其辩护人胡小松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焦利梅、焦娟、焦来、陈阳阳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弓背街58号箱包城B11号“包包包潮品店”对外销售假冒“CHANEL”(香奈儿)、“YSL”(圣罗兰)、“GUCCI”(古驰)注册商标的女包,销售金额人民币135031元。

2019年5月9日10时许,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在该店铺及仓库内查获假冒“CHANEL”(香奈儿)、“YSL”(圣罗兰)、“GUCCI”(古驰)注册商标的女包共计759件,货值人民币29444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焦利梅、焦娟、焦来、陈阳阳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销售记录、鉴定报告、物流运输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焦利梅、被告人焦娟、被告人焦来、被告人陈阳阳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请本院依法予以判处,并建议判处:被告人焦利梅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5至8万元、被告人焦娟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至3万元、被告人焦来拘役四至五个月并处罚金1万至2万元、被告人陈阳阳拘役三至四个月并处罚金1万至2万元,各被告人在实际缴纳罚金的情况下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焦利梅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并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

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焦利梅主如实供述罪行、主观恶性小、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宽处罚。

被告人焦娟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并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

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焦娟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宽处罚。

被告人焦来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并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

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焦来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系初犯、认罪认罚,请求从宽处罚。

被告人陈阳阳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并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

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陈阳阳系从犯,主观恶性小、认罪认罚,请求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焦利梅、焦娟、焦来、陈阳阳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弓背街58号箱包城B11号“包包包潮品店”对外销售假冒伊夫圣洛朗股份有限公司、夏内尔有限公司(法国)、古乔古系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的女包,销售金额人民币135031元。

2019年5月9日10时许,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在该店铺及仓库内查获假冒伊夫圣洛朗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第807224号注册商标、夏内尔有限公司(法国)享有的第145865号、第1189929号注册商标、古乔古系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第177032号、第1307272号注册商标的女包共计759件,货值人民币29444元。

另查明,2019年5月9日,公安机关在郑州市管城区弓背街58号的弓背街箱包城B11号包包包潮品店内将焦利梅、焦娟、焦来、陈阳阳抓获。

上述事实,有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李某1、张某、曹某、李某2、周某、王某的证言,开云(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CHANELLIMITE出具的鉴定姐价格证明书,涉案商标注册证,销货单、多客软件销售记录、物流单、仓库租赁合同,到案经过、查扣物品、文件清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利梅、焦娟、焦来、陈阳阳明知是假冒伊夫圣洛朗股份有限公司、夏内尔有限公司(法国)、古乔古系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较大,其四人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焦利梅、焦娟、焦来、陈阳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意见成立,予以支持。

四被告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135031元,未销售数额达28221元,依法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量刑时主要考虑以下情节:共同犯罪中,焦利梅、焦娟、焦来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为主犯,焦利梅作用相对较大,陈阳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四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均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

综合上以上情节,本院决定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阳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提出的关于被告人陈阳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但被告人焦利梅、焦娟、焦来不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不亦宣告缓刑,对公诉机关提出该三被告可以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焦利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2020年11月20日。

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

)二、被告人焦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2020年6月20日。

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

)三、被告人焦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2020年4月20日。

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

)四、被告人陈阳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五、扣押在案未随案移交的假冒“CHANEL”(香奈儿)、“YSL”(圣罗兰)、“GUCCI”(古驰)注册商标的包759件,依法予以没收,并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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