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知民终59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内黄县盛源石化加油点,住所地河南省内黄县。
投资人:段佳威。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安阳石油分公司,经营场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
负责人:王振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维风,河南东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双,河南东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内黄县盛源石化加油点(投资人段佳威)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安阳石油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的(2019)豫05知民初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1月2日按照各方当事人所留送达地址确认书写明的联系人、电话、地址,以法院特快专递方式传票通知内黄县盛源石化加油点(投资人段佳威)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安阳石油分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下午3时到本院2号楼5号审判庭参加本案庭审。
送达内黄县盛源石化加油点(投资人段佳威)的传票已被签收。
经本院审查,本院所填写特快专递的收件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与内黄县盛源石化加油点投资人段佳威于2019年12月16日填写的收件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均一致。
内黄县盛源石化加油点(投资人段佳威)在本院合法送达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内黄县盛源石化加油点(投资人段佳威)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计850元,由内黄县盛源石化加油点(投资人段佳威)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