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9民初2号 原告:广西凯悦新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玉州区天桥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0U。
法定代表人:蔡斯曼,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西玉林挚好苏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玉州区中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A。
法定代表人:魏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魏梅,女,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
被告:魏辉,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
原告广西凯悦新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悦电力科技公司)与被告广西玉林挚好苏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挚好机电设备公司)、魏梅、魏辉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原告凯悦电力科技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挚好机电设备公司、魏梅、魏辉偿还“一种水轮发电机轴承油槽油雾收集装置”专利转让费欠款500000元;
2.判令被告挚好机电设备公司、魏梅、魏辉偿还“一种适用于大型灯泡贯流发电机组的盘式无刷励磁机”专利转让费欠款30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述三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一、2016年9月8日,原被告双方在原告公司签字盖章签订“一种水轮发电机轴承油槽油雾收集装置”(授权专利号:201621031291.1)专利转让协议,根据协议约定,被告应支付专利转让费500000元给原告。
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至今未支付该款项。
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即日偿还欠款。
二、2017年9月8日,原被告双方在原告公司签字盖章签订“一种适用于大型灯泡贯流发电机组的盘式无刷励磁机”(授权专利号:ZL20162131××××.6)专利转让协议,根据协议约定,被告应支付给原告专利转让费300000元。
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至今未支付该款项。
请求判决三被告即日偿还欠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专利纠纷案件:……3.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属于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应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受理该案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依法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