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853号之一本院于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对原告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桑德艾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华厦给排水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豫01知民初853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作出的(2019)豫01知民初853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二页第六、七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变更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