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6执239号 申请执行人:斯维登置业顾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政府街**-282。
法定代表人:罗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慧娟,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丹东诚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月亮岛大街****。
法定代表人:范立新,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斯维登置业顾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东诚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辽06民初68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本院依申请执行人斯维登置业顾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于2020年8月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履行裁判义务告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及线下传统查询方式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保险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相关财产信息,并冻结了其银行账户。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2020年11月6日,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丹东诚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督促其履行义务,并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和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进行高消费活动。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