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191民初2062号申请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
法定代表人:刘化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寒星,女,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住南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王正,男,198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事市睢宁县。
被申请人:魏义凤,女,198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睢宁县。
申请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正、魏义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正、魏义凤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正、魏义凤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