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知民初73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699515023M。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要冲,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珂珂,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郏县祖铭日用百货店,住所地:河南省郏县城关镇龙山大道与经三路交叉口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25MA47K8E51X。
经营者:尹红超,男,汉族,1980年3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郏县。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郏县祖铭日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后,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