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民初57号 原告: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联航路******。
法定代表人:张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碧遥,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鑫鑫,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铁岭市银州区杨圆福麻辣烫店。
住所地:。
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柴河街塔**团****号v> 经营者:彭少亮,业主。
原告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铁岭市银州区杨圆福麻辣烫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