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353号原告:朴振奎(英文名:PARKJINKU),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韩国国籍,护照号码M62993327。
被告:东莞亚信硅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向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柳学宝,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朴振奎诉被告东莞亚信硅橡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9年12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朴振奎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朴振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