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7308号原告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X8。
法定代表人张秋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丰红霞,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兴国,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好视力眼镜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D4N。
经营者张红彬。
原告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好视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0日变更诉讼请求,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好视力眼镜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多缴的诉讼费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