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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繆日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赣07知民初152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繆日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繆日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7知民初152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09995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繆日华,男,汉族,1993年10月24日生,江西省定南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繆日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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