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2268号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孙国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剑锋,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媛,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黄江日利五金店,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
经营者:唐有云,男,汉族,1979年6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祁阳县×××××××××。
被告:麦丹利五金机电(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江岭社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黄江日利五金店、麦丹利五金机电(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名称“电钻”】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
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