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终2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丽,女,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裴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建全,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丽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2020)鲁0116民初5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上诉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上诉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