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沪0104执4863号申请执行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被执行人:沈海良,男,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沈海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沪0104民初152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沈海良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56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有关职能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
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12368短信记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
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
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 沁审 判 员 陈 曦审 判 员 毛 成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潘 昕书 记 员 郁宜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