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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某某视光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1002民初1225号
案件名称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某某视光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威海市某某视光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002民初1225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韩伟,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相慧,山东月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市某某视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某某视光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系通过网上系统立案,但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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