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96民初4号之一 原告:广州塔克兰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高普路**之**。
法定代表人:蒋业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耀华,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洁,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诚信建业声光视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保成路**楼iv> 法定代表人:周文飞。
第三人:江汉油田广华中学。
住所地。
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广华区广华街**iv> 法定代表人:吴先知。
原告广州塔克兰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诚信建业声光视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江汉油田广华中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广州塔克兰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塔克兰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塔克兰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证据保全费3000元,共计7400元,由原告广州塔克兰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