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民初8号 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新源县肖尔布拉克。
法定代表人:陈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婷,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艳军,男,198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新市区北京北路德益收商店,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北路**。
被告:骆春景,女,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艳军、新市区北京北路德益收商店、骆春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受理后,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艳军、新市区北京北路德益收商店(经营者:王霞飞)、骆春景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赵艳军、新市区北京北路德益收商店(经营者:王霞飞)、骆春景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艳军、新市区北京北路德益收商店(经营者:王霞飞)、骆春景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