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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2广州三七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与温岭市昕贝商贸有限公司、扬州鸿盛鼎家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2632号
案件名称2632广州三七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与温岭市昕贝商贸有限公司、扬州鸿盛鼎家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三七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温岭市昕贝商贸有限公司;扬州鸿盛鼎家化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2632号 原告:广州三七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兴景路******。

法定代表人:吴小桃,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仲波,上海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园园,上海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岭市昕贝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箬横镇长山村**/div> 法定代表人:罗委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扬州鸿盛鼎家化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杭集工业园四通路**2div> 法定代表人:颜鸿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尘,安徽知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三七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市昕贝商贸有限公司、扬州鸿盛鼎家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广州三七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广州三七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三七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三七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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