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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伟健、潘辉等假冒注册商标罪李忠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倪腾蛟、杨合中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3刑初120号
案件名称魏伟健、潘辉等假冒注册商标罪李忠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倪腾蛟、杨合中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魏伟健;潘辉;郑金凯;李忠娜;倪腾蛟;杨合中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苏03刑初12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伟健,男,199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辉,男,199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金凯,男,199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董苏萍,江苏淮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郑乃馨。

被告人李忠娜,女,1990年5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倪腾蛟,男,199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杭州市萧山区,因涉嫌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孟丙焕,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告人徐亚峰,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0197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东南街道珠泾苑****,因涉嫌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宋晨,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合中,男,197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住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涉嫌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杨,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颖,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徐检四部刑诉[2020]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伟健、潘辉、郑金凯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李忠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倪腾蛟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告人徐亚峰、杨合中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志远、检察官助理刘露露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郑金凯及其辩护人董苏萍、郑乃馨,被告人徐亚峰及其辩护人宋晨,被告人倪腾蛟及其辩护人孟丙焕,被告人杨合中及其辩护人周杨、张颖,被告人魏伟健、潘辉、李忠娜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魏伟健、潘辉、郑金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经预谋共同出资购买原材料、加工设备,并雇佣工人,在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沈马村一出租房内(后搬至新沂市开发园区一厂房内,)生产带有假冒“MI”注册商标标识的小米品牌背包。

后通过“箱包零售定制”“亿达包业”“琦玉服饰”等三家拼多多店铺及“艾豆小七”淘宝店铺进行线上销售,并在线下向被告人李忠娜等人销售,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40余万元。

2020年6月9日,被告人魏伟健、潘辉、郑金凯被抓获归案。

公安机关现场查扣成品大背包633个、小背包3885个、纸商标33700张、黑色小布标23000个、白色小布标24000个、黑色拉链头24000个等物品。

上述背包、商标标识、拉链头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5万余元。

2.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李忠娜从被告人魏伟健、潘辉、郑金凯处购买明知是假冒“MI”注册商标标识的小米品牌背包,后通过“小米品牌批发”“小米优品电子商务”“小米背包商城”“米家定制品牌”等四家淘宝店铺对外销售,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24余万元。

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李忠娜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3.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倪腾蛟接受被告人潘辉委托生产假冒“MI”注册商标标识的订单后,分别委托犯罪嫌疑人薛德兴、薛德盛(以上二人均另案处理)生产假冒小米注册商标“MI”标识的水洗标26万余件,价值为人民币18200元;

委托被告人徐亚峰生产假冒小米注册商标“MI”标识的织唛标26万余件,价值为人民币12480元;

委托被告人杨合中生产假冒小米注册商标“MI”标识的吊牌4万余件,价值为人民币2630元,并自行在其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的蛟龙印刷厂内生产假冒小米注册商标“MI”标识的吊牌22万余件。

被告人倪腾蛟将上述非法制造的假冒小米注册商标“MI”标识共计26万余套出售给被告人潘辉牟利,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48070元。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倪腾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杨合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徐亚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告人魏伟健、潘辉、郑金凯、李忠娜、倪腾蛟、徐亚峰、杨合中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商标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另查明,北京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获准注册第10268542号“M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包括背包、帆布背包等,注册有限期限自2013年2月7日至2023年2月6日止。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并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依法查扣的侵权商品等物证(照片)、商标注册证等书证,证人王烁、詹某、侯某等人的证言,被害单位出具的鉴定书等陈述,公安机关制作的搜查、辨认等笔录,微信、支付宝、拼多多店铺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被告人魏伟健、潘辉、郑金凯、李忠娜、倪腾蛟、徐亚峰、杨合中的供述与辩解等。

魏伟健、潘辉、郑金凯、李忠娜、倪腾蛟、徐亚峰、杨合中亦当庭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伟健、潘辉、郑金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李忠娜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倪腾蛟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被告人徐亚峰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被告人杨合中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魏伟健、潘辉、郑金凯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

魏伟健、潘辉、郑金凯、李忠娜、倪腾蛟、徐亚峰、杨合中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赔偿赔偿商标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魏伟健、潘辉、郑金凯、李忠娜、倪腾蛟、徐亚峰、杨合中有悔罪表现,经社区矫正机构评估,对七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亦不会对所在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七被告人适用缓刑。

根据被告人魏伟健、潘辉、郑金凯、李忠娜、倪腾蛟、徐亚峰、杨合中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魏伟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七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潘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郑金凯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罚金已缴纳)四、被告人李忠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罚金已缴纳)五、被告人倪腾蛟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罚金已缴纳)六、被告人徐亚峰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九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罚金已缴纳)七、被告人杨合中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四百元。

(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罚金已缴纳)八、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标识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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