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56号原告:梁日坤,男,汉族,1970年5月3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飞军,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浩敏,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桐柏友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柏县产业聚集区货站街中段今达电子商务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马晓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宗奎,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慧娟,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子霞,北京广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钦磊,北京广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日坤诉被告桐柏友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梁日坤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梁日坤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日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日坤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