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初455号原告:马慧军,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
被告:菏泽花都玉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
法定代表人:孔凡超,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马慧军与被告菏泽花都玉兰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马慧军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慧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