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3民初633号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源县南鲁山顺业综合批发部,经营场所沂源县南鲁山镇便民服务中心市场监管所分中心附近顺业综合批发超市。
经营者:唐本山。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沂源县南鲁山顺业综合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