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05民初1319号 原告:深圳七千猫设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前进二路东侧桃源峰景园****1603。
法定代表人:雷桂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上海段和段(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九旋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德胜路**海外海德胜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陶晓霞。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七千猫设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九旋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深圳七千猫设计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