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2973号原告:王连法,男,1974年4月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祥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拉丁弯卫浴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经济开发区龙藏大道**红太阳工业原料城A1-119、120。
经营者:贾红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若昱,系贾红伟女儿。
原告王连法与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拉丁弯卫浴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1年1月31日,原告王连法以与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拉丁弯卫浴经营部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王连法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连法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连法负担。